榆区政财函〔2024〕77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榆林市君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8WP851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路街道办事处明珠路社区文昌和顺嘉府16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收到《区环卫局关于材料组场地硬化项目投标中中标公司存在造假欺骗行为的报告》(榆区环卫发[2024]117号)反映:榆林市君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区环卫局材料组场地硬化项目(项目编号WDZB2024-1041)投标过程中存在承诺造假、欺骗行为。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榆林市君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榆林市星元医院肿瘤医院土方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XRY-2023-027)中和陕西唐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分别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6752.7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在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于2024年7月22日参与了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材料组场地改造工程(项目编号WDZB2024-1041)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响应文件中相关信用承诺、声明情况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声明书。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即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肆元柒角叁分(¥6254.73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叁角玖分(¥26434.39元)。 处罚日期从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缴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10 日